徐公积金委〔2015〕3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款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文件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日
本文地址:徐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徐公积金委〔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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