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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调整重大疾病提取政策的通知(哈公积金办综〔2015〕36号)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07 2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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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大疾病提取政策的通知

(哈公积金办综〔2015〕36号)

中心各相关处室、办事处,铁路分中心: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完善提取政策,简化提取手续。中心决定扩大重大疾病提取对象范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提取时,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中心印发的《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同时废止。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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