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医疗保险政策

哈尔滨市: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放射治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76号)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4-16 21:36:55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放射治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6〕7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放射治疗项目和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诊疗项目调整

将“适形(型)调强放射治疗(imrt)”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保收费价格调整

1、“适形(型)调强放射治疗(imrt)”医保收费价格为1,000元∕次。

2、将原“直线加速器适形(型)放射治疗”150元∕野,调整为100元∕野。

(三)设置最高限价标准

1、定点医疗机构在进行“直线加速器适形(型)治疗”时,一个部位一个疗程收费最高限价21,000元。

2、定点医疗机构在进行“适形(型)调强放射治疗(imrt)”时,一个部位一个疗程收费最高限价28,000元。

3、因病情需要同时治疗两个以上部位的,自第二个治疗部位起,一个疗程治疗费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50%。

二、支付标准

(一)最高限价内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上述诊疗项目费用,在本《通知》规定最高限价以内的,城镇职工个人自付20%,城镇居民个人自付25%,其余按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超过最高限价以上支付标准

1、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上述诊疗项目费用,超过本《通知》规定最高限价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2、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上述诊疗项目收费时,疗程费用不应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

(三)其它调强放射治疗项目的支付标准,参照适形调强放射治疗执行。

(四)其它未做调整的放疗项目,仍按原医保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6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哈尔滨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哈尔滨市: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哈人社发〔2012〕155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评估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哈人社发〔2015〕169号) 哈尔滨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224号) 哈尔滨市:关于简化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经办业务流程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开展2015年度特殊慢性病复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开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o一七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 哈尔滨市:关于参保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5〕6号) 哈尔滨市:关于调整重大疾病提取政策的通知(哈公积金办综〔2015〕36号) 哈尔滨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16〕11号) 哈尔滨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15〕29号) 哈尔滨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哈房公委发[2016]1号)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