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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哈人社发〔2015〕169号)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0-19 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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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人社发〔2015〕16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明传〔2015〕3号)的要求,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发布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

1、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为1480元/月;

2、呼兰区、阿城区为1270元/月;

3、双城区、五常市、尚志市为1120元/月;

4、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为103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为14.2元/小时;

2、呼兰区、阿城区为11.5元/小时;

3、双城区、五常市、尚志市为10.8元/小时;

4、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为10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福利待遇。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法情况的监察,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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