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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对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柳社保发〔2015〕45号)

文章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0-15 21: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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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柳社保发〔2015〕45号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经有关部门确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参保缴费,存在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在补缴时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补缴标准

1、本金:按补缴社会保险费起止时间计算补缴金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

2、滞纳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少缴漏缴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时,除补缴应缴社会保险费本金外,一律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起算日期从欠缴次月1日起计算,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三、市辖六县社保经办机构按此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5年11月1日执行,如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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