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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估价机构准入评价办法》的通知(徐公积金〔2015〕76号)

文章来源: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29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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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公积金〔2015〕76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估价机构准入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估价机构准入评价办法》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估价机构准入评价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8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合作估价机构准入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地产价格估价业务监督与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合作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的合作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抵押房地产估价风险,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形成竞争有序、考核严谨、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准入、评价机制,实现友好共赢的合作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合作估价机构的准入与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择优合作、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合作估价机构的准入由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申请准入的估价机构根据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心提出准入申请。申请准入的估价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业务归口处室为合作估价机构准入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承办部门。合作估价机构准入程序按照中心招标议标活动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准入的合作估价机构应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准入的合作估价机构名单应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录入供选,并在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中心拒绝接受准入名单外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

第八条 准入的合作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仅作为中心进行决策的价值参考,不得将给中心提供的估价报告再用于与中心业务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可自由选择中心准入的合作估价机构,并委托其办理估价业务。

第十条 与中心确立合作关系的准入估价机构,中心依据本办法及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中心成立由稽核监管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合作估价机构评价小组,小组成员由稽核监管处、监察室、贷款管理处、法规宣传处组成,牵头部门为稽核监管处。

第十二条 中心对合作估价机构的评价采用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日常评价

中心业务归口处室负责制订日常评价标准与实施要求,并指导各管理部、营业部对本部门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估价业务逐笔进行评价。

各管理部、营业部要按照中心要求实施日常评价,保留每笔估价业务的评价资料,作为评价依据存档备查,并将日常评价结果按月报业务归口处室审批、备案。

日常评价中发现的属于年度评价扣分事项的,于年度评价时按评价计分标准计算扣分;属于终止合作情形的,终止合作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实行得分制。中心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评价计分标准计算年度评价得分。年度评价结果按评价得分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得分≥60分为合格,得分<60分为不合格。

年度评价合格的估价机构,中心与其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估价机构,中心与其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 合作估价机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或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给公积金中心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终止情形的,由业务归口处室提出专项申请,评价小组专题研究,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中心与该估价机构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对于终止合作关系的估价机构,中心自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再与其合作。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参与部门包括各管理部、营业部及评价小组成员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贷款管理处负责与合作估价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指导管理部、营业部完成估价业务日常评价;负责汇总管理部、营业部估价业务日常评价结果;负责实施市本级合作估价机构年度评价初审工作;负责汇总管理部及市本级合作估价机构年度评价意见;负责对全市合作估价机构年度评价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对合作估价机构的终止合作提出初审意见。

各管理部负责本业务区域内估价业务日常评价;负责实施本业务区域内合作估价机构年度评价初审工作,并将年度评价初审初步意见报贷款管理处。

各营业部负责市本级估价业务日常评价;负责配合贷款管理处做好市本级合作估价机构年度评价初审工作。

评价小组负责审核业务归口处室提交的合作估价机构评价及终止的初审意见,并提出复审意见。

稽核监管处负责将评价小组复审意见上报中心办公会审议;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准入、评价工作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坚持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禁遇事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滥用职权、收受馈赠等行为,如有违犯,严格问责惩处。

第十九条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于参与准入、评价工作的部门及个人出现徇私舞弊、对知悉的违约行为谎报瞒报、不能公正评价等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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