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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关于调整玉林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玉市人社发〔2015〕83号)

文章来源: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9-23 06: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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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市人社发〔2015〕83号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林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玉林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4号)要求,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决定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调整范围

1.调整玉林市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区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缴费率。

2.玉林市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不进行调整。

二、调整费率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8%调整为0.5%。

三、 执行时间

调整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费率工作的重要性,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稳妥推进,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加强实时监管,定期开展基金运行分析工作,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稳健运行。

(三)及时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沟通汇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费率的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林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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