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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结算办理程序

文章来源: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10 10: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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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售房单位根据购房职工填写并加盖职工单位公章带有职工工龄的购房申请表,单位售房(职工购房)价格结算表,向职工收取售(购)房款,并向职工开具《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

⑵、售房单位依据向职工开具的售房专用票据和从管理机构取得的单位售房资金缴存专用票据进行账务处理。

⑶、售房单位按时凭售房资金结算明细表和现金交款单及售房专用票据第四联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结算。

⑷、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售房单位专用售房票据和《售房资金结算明细表》数字准确无误后,开据售房结算收款收据,并对《本溪市出售公有住房汇总表》加盖本溪市财政局住房资金结算章。

⑸、售房单位凭中心加盖本溪市财政局住房资金结算章的《本溪市出售公有住房汇总表》到市房改办办理公有住房转移通知书。

⑹、售房单位凭中心和房改办的相关手续到市产权处办理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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