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产权单位支取售房款,须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详细说明申请拨款的额度、属性及用途,并附带提供维修工程预算及单位同意以售房款转作职工货币化补贴的文件等相关材料。
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理。对产权单位报送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申拨资金的使用方向是否合理,同时核对该单位现存本溪市财政住房资金专户帐户内的资金额度及属性。
⑶、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产权单位报送的维修工程预算进行审查,并指派专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考核。
⑷、产权单位申请支取售房款的属性为维修费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根据预算审查结论及现场考核情况对额度直接进行审批;支取售房款属性为维修基金的,由中心主任办公会提出具体意见后,向政府提报申请,待批准后办理。
⑸产权单位支取售房款获批准后,应填写《房屋产权单位售房资金支取申请审批表》,逐级签字后,由市财政局预算(国库)处直接划转到产权单位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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