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工作后,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级的,应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按以下标准享受相应职级住房待遇:正、副团职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可按机关事业单位正、副处级职务核定;正副营职可按正、副科级职务核定;连排以下可按科员(办事员)级核定。凡现任职级已相当于或高于原任部队职级的,规定住房面积标准按现任职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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