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强化为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针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搞好养老服务,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将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攻方向,重点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突出养老服务重点,加大对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着重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大力促进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相互融合,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对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
1、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持续加大对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全面完成2015年建设任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和服务水平,省民政厅、财政厅2015年11月底前出台《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定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各地年底前出台相应贯彻落实办法。
2、全面建立和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2015年底前实现两项补贴全省全覆盖。
3、创新财政性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地方发行地方债、企业债用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或注资担保机构。完善贷款贴息制度。
4、各地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出一批ppp项目,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省级建立养老服务业ppp项目库,2015年底前,每市至少遴选1个ppp项目进行试点。
5、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和就业引导。按照《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本年度培训计划。各地2015年底之前出台养老护理员入职奖补政策,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工作满4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各地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按照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确保于2020年前完成目标任务。各地要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摸排,2015年底前以市为单位上报各地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
2、推进为农村高龄、空巢、留守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每市至少选择一个试点单位。
3、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2015年底前,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覆盖市辖区城区。
(三)大力推进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相互融合
1、持续推进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2015年底完成规划布局,2016年底全面完成。2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必须设医务室或护理站,100张以上200张以下床位的养老机构鼓励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
2、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资源与辖区内养老机构签约、提供服务。2015年底签约率达到50%,2016年底实现全覆盖。
(四)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1、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
2、采取购买服务、保险合作等方式,开展城乡特困人员护理保险工作。2015年底前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底覆盖面达到50%以上,2017年底覆盖面达到100%。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养老服务业发展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责任落实。要深入研究谋划,搞好统筹协调,把握进度节奏,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将养老服务相关核心指标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责任主体,细化推进措施,实行销号式管理,按月填报进度表,根据具体情况,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逐项落实,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松手,不达目的不罢休,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查指导。省民政厅将采取专项调研、巡回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于2015年12月中旬开展专项督查行动,形成书面的督查报告,纳入2015年全省民政工作综合评估,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具体督查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