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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河北省: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费业务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22 10: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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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缴存单位:

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本着为省直缴存职工谋实事、办实事的原则,“中心”决定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办理程序和要件

(一)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以账户余额为限;租住商品住房的,暂按每个家庭18000元/年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8000元的,以账户余额为限。

(三)提取要件: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四)提取频率:职工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以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以每个家庭18000元/年为最高限额。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供上述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件,直接办理销户提取,不再转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管理,提取额度可不受18000元/年的限制。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办理程序和提取要件

(一)提取条件: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二)提取额度:参照石家庄市现行的物业费水平和普通住房面积标准,暂按2117元/人/年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以账户余额为限。

(三)提取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由单位统一办理,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首次提取时可每人提取住房公积金4234元,用以支付2014-2015年两个年度的物业费。

(四)提取频率:每年提取一次。

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费标准为暂行标准,今后将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按上述要求,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办结。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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