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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关于广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实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26 06: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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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2015年10月26日起实施,现将实施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3家,即日起3家承办银行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网点可正式受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

二、贴息贷款申请对象是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广州新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三、公积金贷款贴息遵循“先付后贴”的原则。借款人先按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归还贷款本息,贴息款项由公积金中心在还款次月委托承办银行转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商业贷款利率超过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以贴息。

四、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为使用公积金贷款,适用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五、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且本笔公积金贴息贷款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的;

3、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4、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六、3家承办银行只受理商业性和公积金贴息的组合贷款,其它贷款条件按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广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其他规定,请详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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