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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推荐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的通知

文章来源:民政部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10-30 15: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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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

和举办裁判员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民人劳字〔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举办的全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将于2010年11月底举行。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竞赛裁判员推荐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人员范围

(一)推荐的职业

养老护理员

(二) 推荐条件

1.临床护理或养老护理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熟练掌握护理技术操作方法,具有丰富的本职业(专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2.具有养老护理员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养老护理员或护理专业的技术考核工作。

4.熟悉职业技能竞赛政策和规章制度,掌握本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技术要求。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三)推荐名额

每省1人。参赛选手不得参加裁判员培训。

(四)申报认证程序

凡具备裁判员资格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推荐,统一参加民政部人事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参加全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的执裁工作。

二、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裁判员基本素质、职业道德和裁判规则;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和操作技能;裁判案例与岗位实践。

三、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10年11月20日~22日(19日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中民大厦(北京市白广路7号)

四、其他事宜

1.请于11月1日前上报《推荐表》(附件1)。

联系人:刘慧丽

联系电话:010-63582572

传真:010-63584976

2.参加培训的人员报到时携带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5张。

3.参训人员差旅费自理,培训及食宿费用由部统一安排。

民政部人事司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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