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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民政部等四部委和总政总后联合印发《通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

文章来源:民政部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12 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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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事关广大离休退休干部的身体健康和晚年幸福。为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日前,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10号),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系列指示精神,妥善解决当前军休干部医疗保障中的突出矛盾问题,从严格落实现行政策、切实保障医疗待遇、着力加强服务工作、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和要求,使军休干部医疗保障中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了解决依据。

《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给予军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对师职(级)军队退休干部,给予与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干部同等的医疗服务照顾。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军队退休干部,制定和落实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补助的具体标准及办法。

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公务员执行统一政策,确保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住院和床位费报销标准,保障军队退休干部能够住上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待遇相对应的病房。有条件的地方,可定期安排军休干部进行健康体检,合理设置体检项目和标准。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保障军休干部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享有同等数量和级别的就诊医院(包括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应通过单设就诊窗口或区域、提供绿色通道、保障专门病房等措施,对军休干部给予照顾和优惠。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可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日常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常见疾病诊疗、慢性疾病控制、健康档案管理和工作人员医护技能培训,提供保健咨询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要切实履行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投入责任,确保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干部医疗待遇。中央财政在逐步加大补助力度的同时,强化省、市两级财政责任,落实好经费来源,切实减轻区(县、市)财政负担。

《通知》要求,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把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做好做实。《通知》发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军休干部的关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军队建设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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