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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克拉玛依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29 16: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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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满足克拉玛依居民改善住房的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及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新建金[2015]4号)的文件精神,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对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对正常缴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缴存人可凭自住住房权属证明和上一年度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发票,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物业管理费发票金额。

提取时所需资料: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上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发票。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自住住房。

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取一次产权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

1、购房时间满15年(含),以《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2、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大于5万元。

提取时所需资料:《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装修合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贷款期限及偿还期限。

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贷款偿还期限由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以上政策调整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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