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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将养老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文章来源:江苏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12-01 1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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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该草案对我省今后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做了细致要求,对政府部门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和其他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新建住宅养老设施应同步交付

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养老如何从法律层面予以保障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新民介绍,本次草案明确“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对社区养老用房做了细致规定,增加“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条款。对于不按规定建设养老用房以及将养老用房挪作他用的,草案增加了处罚细则:“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挪作他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为了完善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规定,草案“鼓励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细化规定对低保家庭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养老经费将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为了保证地方政府增加对养老服务事业财政投入,草案首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等因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财政投入。”

针对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政府机构对养老服务职责交叉问题,草案进一步分清了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的各自职责,规定养老服务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而老龄工作机构则作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省民政厅提出,应当建立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应急服务救助机制,本草案也予以体现。同时具体规定了哪些救助费用应由政府承担。“城乡特困对象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承担费用,由政府负担。”

从事养老服务满五年可获奖励

为了培养更多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本草案细化了对从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奖励机制。首次增加“对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与一次性入职奖励。”

另外,针对过去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投诉方式不明,处理不及时的状况,草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对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二十日内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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