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5条专门针对员工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问题,只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其他4项社会保险费,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员工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其他社会保险费不需缴纳。主要理由如下:
一方面,与5级、6级工伤致残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规定的结果进行对比。《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据此,同样是退出工作岗位,对于5级、6级伤残,法律规定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对1级至4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却只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一方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影响工伤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权利。其一,即使用人单位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职工仍然可以享受有关待遇。比如,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工伤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工伤津贴;缴费年限满15年的,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是按工伤津贴与养老金待遇二者中更高的标准来确定:养老金标准高的,只享受养老金;工伤津贴高于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工伤津贴补足。其二,在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已经丧失就业的身体条件,既不存在继续工作遭遇工伤的问题,也不存在继续工作后又失业的问题。其三,对于生育保险待遇来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即使生育,其工伤津贴中已经包括了生育津贴。而生育医疗费用,有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综上所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在退出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只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不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