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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标准化老年活动室 “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12-21 22: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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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老年活动室规范运作,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标准化老年活动室“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16号)精神,我局委托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对全市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开展评估工作,经初评、复评、审定和网上公示等程序,共有2899家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获得“以奖代补”(以下简称“奖补”)资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标准和范围

对2899家获得“奖补”的标准化老年活动室按不同档次给予奖励经费,其中:第一档301家,标准10000元;第二档598家,标准5000元;第三档2000家,标准3000元。

2015年度各区县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奖补”资金分配情况和名单详见附件。

二、“奖补”资金的适用范围

市级“奖补”资金来源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对管理规范、活动内容丰富、运行中有特色、组织开展有力的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进行奖励。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的有关规定,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奖补”经费主要可用于如下范围:

1.日常维修和更新改造;

2.添置零星设备和器材;

3.购置涉老的图书、报刊和杂志;

4.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费的开支;

5.其他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规定的事项。

三、“奖补”资金的账务管理

1.标准化老年活动室日常收支应单列记账,账目清楚,凭证符合规定;2014年获得“奖补”的资金,应在今年年底前公布收支情况;今年获得的“奖补”资金应在2016年底前公布收支情况。

2.使用“奖补”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作登记卡。

3.使用“奖补”资金进行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有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内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征得当地国家审计部门的认可。

4.区县民政局(老龄办)收到本文件后,应及时将市级预拨“奖补”资金,下拨到各街道乡镇,并指导其做好账务管理,严禁出现“奖补”资金呆账、挪用或乱用现象。

5.市民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对下拨的“奖补”资金进行审计抽查。

附件:2015年度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奖补”经费分配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2015年度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奖补”经费分配表

区县

第一档(家)

第二档(家)

第三档(家)

合计

(家)

经费额度

(万元)

备注

黄浦区

4

8

25

37

15.5

徐汇区

14

30

93

137

56.9

长宁区

11

22

77

110

45.1

静安区

5

6

27

38

16.1

普陀区

12

24

84

120

49.2

闸北区

10

22

67

99

41.1

虹口区

11

22

75

108

44.5

杨浦区

15

30

104

149

61.2

闵行区

30

60

202

292

120.6

嘉定区

19

36

120

175

73

宝山区

25

50

162

237

98.6

浦东新区

58

112

380

550

228

奉贤区

16

32

104

152

63.2

松江区

19

40

130

189

78

金山区

16

32

106

154

63.8

青浦区

16

32

108

156

64.4

崇明县

20

40

136

196

80.8

301

598

2000

2899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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