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工厂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该劳务公司与工厂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双方未就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定。李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也未就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定。后该工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李某退回了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由此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但李某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务公司和工厂应该连带承担自己的社会保险损失。李某咨询,他的社会保险应由谁负责?
答: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就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相应的约定。又因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派遣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就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所以,李某的社会保险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应就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与工厂作出约定。(1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