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答(三)

文章来源: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1-28 11:17:38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答(三)

23、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答:申请人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且正常缴费一周后,持部队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有用人单位的表格应加盖公章),到社保窗口申请办理。

24、1996年后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异地就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开具统筹内、统筹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答: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窗口申请办理。

25、1996年之前参保的人员办理异地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开具统筹内、统筹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答: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及《参保职工登记表》(即“确认表”,无“确认表”的需携带职工档案,先行到社保养老保险关系科办理两个确认)、并填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窗口申请办理。

26、退役军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军人退役后(2012年1月1日后退役),持《转移接续信息表》、《缴费凭证》、汇款转账单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至社保窗口确认审核《转移接续信息表》数据无误,经社保中心财务部门确认汇款已到账并在《缴费凭证》上盖章后,到社保窗口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7、省外户籍参保人员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入?

答: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28、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9、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基金如何转移?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后按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0、个人账户的识别码是什么?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识别码为社会保障号码(即身份证号码)。

31、开具参保单位缴费证明

答: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介绍信(请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社保编号并注明证明的用途)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窗口办理。若参保单位有“ca数字证书”或“登录宝”,可通过网络自行下载打印。

3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是每年12月31日22时,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自动按当日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进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年终结转,并计年利息。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答(一)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答(二)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关于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福建省:关于本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46号) 福建省: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人员以及外国人参保需提供的材料是? 福建省: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福建省:关于将部分疫苗纳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全额继承 福建省: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继承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重复缴费清退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办〔2015〕11号)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