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等文件规定,为严格执行各项征缴政策,建立公平、有序的缴费秩序, 促进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保障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从2016年7月1日起,市区(不含铜山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往社保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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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徐州市:关于自2016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市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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