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鹤岗市:《社会保险法》宣传(五)失业保险

文章来源: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3-01 14:23:09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28、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

29、失业保险费由谁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3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额符合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2、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哪些项目?由谁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3、失业人员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鹤岗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