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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兴化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文章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3-03 2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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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兴化市财政局和人社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对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从2016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且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即由每人每月105元提高到115元;未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待遇标准领取,待其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按当年确定的标准领取,参加待遇调整。

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该市已连续五年对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将有30.8万城乡群众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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