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度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7〕28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水平,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泰政办发〔2016〕141号)要求,现结合市区实际,对2018年度市区城乡居民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
1.按低档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
2.按高档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90元,特困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5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另行发文)。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