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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关于明确泰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发[2013]525号)

文章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22 1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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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泰人社发[2013]525号
  关于明确泰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待遇权益,减轻个人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文件精神,明确以下报销办法。
  一、享受人群
  凡参加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时,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
  二、享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生育保险药品、诊疗、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进行管理,待遇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1、产前检查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计划内怀孕后发生的围产期检查费定额标准为自费费用以外不超过1000元。
  2、住院分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特殊情况除外)正常分娩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定额标准(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及以下按实结报,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流(引)产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流(引)产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标准限额结报,其中:3个月(含3个月)内流(引)产的定额标准为400元,3个月以上流(引)产的定额标准为1500元,稽留流产2000元。
  4、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放置宫内节育器2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60元,宫腔镜取环10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200元,输卵(精)管绝育术和复通术费用,按实结算。
  5、灵活就业人员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分娩待遇支付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妊娠期间因生育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办法执行。
  三、待遇结算
  灵活就业人员携社会保障卡、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引产证明(妊娠14周以上流引产的)等手续至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相关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相关费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不予支付的情形
  1、灵活就业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检查,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
  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3、灵活就业人员配偶参加生育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费用应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结算,不得按照本办法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灵活就业人员因生育就医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6、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7、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省相关部门如果出台新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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