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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文章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3-13 16: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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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分档补助的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城乡居民续缴费、多缴费、长缴费。
  一、哪些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即不属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是多少?
  全市最低缴费标准档次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年300元(泰州市区500元)。低保、残疾以及生活困难人员,经批准可按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缴费,具体批准程序由各统筹地区确定,我市市直最高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三、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按省政府文件规定,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目前,泰州市区补贴办法:选择1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元;选择800元(不含8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补缴不予补贴。
  四、哪些城乡居民不缴费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
  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泰州市直经办的制度实施时间为2010年3月2日,含海陵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五、怎样缴费才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泰州市直经办的制度实施时间为2010年3月2日,含海陵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费至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止。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参保人员死亡如何退保?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2014年度年利率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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