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
评估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
二、采购项目编号:jnczgk-2016-025
三、申请人须知
(一)项目介绍
为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根据《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特邀请本市职工医保统筹区域内(不含:章丘、平阴、商河、济阳)有意向、有能力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定点评估申请。
(二)申请人要求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半年以上,主营业务为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定点和因违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的执业地与注册地点一致,营业时间保证有一名以上执业药师在岗;
3.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符合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三)材料要求
1.《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网址:http://www.sdjnsi.gov.cn/web/articlesimple?id=11648);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药店换证导致新gsp证日期在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须提供旧gsp证复印件;
3.《药店从业人员名册》(下载网址同上)、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全部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可带介绍信、人员名单去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开具,日期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
5.退休返聘执业药师的工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2015年10月1日至今有专职执业药师流动的,需提供本单位为流出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申报表,载明缴纳社会保险的起止月份;(例:2015年10月1日至今先后有a和b两位专职执业药师,a离职后b入职,a和b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累计必须覆盖此时间段,且无空档月份)
7.营业场地的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8.实行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的系统截图1张。
申请人必须将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按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原件备查。
(四)评估方法
1.评估材料收取
由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以确定申请人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综合评估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随机抽取专家7人组建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候选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组织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查验,通过查验的签订定点协议;未通过查验的,由社保局出具书面告知单。
(五)时间要求
1.递交材料时间: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20日
地点:济南市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36号窗口
联系方式:68966702 68967298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申请材料,本次不再受理。
2.材料评估时间:2016年5月3日下午2:00
地点:济南市站前路9号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六)联系方式
1.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68966702 68967298
2.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 曹伯军 68967547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材料评估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场查验表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
2016年4月8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材料评估表
零售药店名称: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及办法 | 情况记录 | 初评情况 | 复评情况 | |
1 | 经营时间 | 1.根据《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确定药店营业时间并予以记录。以证件记载的最近发证日期为准,须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 2.药店换证的,通过查看其旧gsp认证证书落实经营时间。 | ||||
2 |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1.药店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自2015年10月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通过查看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落实情况。 2.工作人员须全员参加社会保险,连锁门店工作人员在总部参加社会保险的,予以认可。通过比对《从业人员名册》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落实情况。 3.退休返聘执业药师须提供工作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 ||||
3 | 执业药师配备情况 | 1.须配备至少1名专职执业药师;本门店执业药师不得在其它门店兼任,连锁公司申请的医保门店数量不得超过执业药师总数。 2.退休执业药师必须在本店注册。 3.药店须自2015年10月1日起持续配备有专职执业药师;期间有专职执业药师流动的,核对流出、流入人员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确定无断档月份。(流出人员查看其社保代扣代缴证明,流入人员查看《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 通过核对个人权益记录单、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等落实相关情况。 | ||||
4 | 计算机管理系统 | 通过截图判断药店的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 ||||
5 | 营业场所 | 最小面积要求:市区连锁门店60㎡、单体100㎡。 通过药店的平面图判断其经营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
签字 | 初评人意见: 签字: | 复评人意见: 签字: | ||||
备注 | 1.“情况记录”栏目如实简略记录情况,评估情况及评估意见栏目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2.本评估采取一票否决制,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评估意见即为不合格,不得进入现场查验环节。 |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场查验表
零售药店名称:(盖章) 查验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查验内容 | 评估标准及办法 | 情况记录 | 初评情况 | 复评情况 | |
1 | 材料复审 | 对材料评估环节的计算机系统、营业场所等内容进行复审。 | ||||
2 | 药店主营业务 | 主营业务为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等医药类商品。(国家规定由零售药店经营的商品除外)。 药店不得摆放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商品。 | ||||
3 | 24小时售药服务能力 | 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要位置公开服务时间及服务电话,设有夜间购药窗口。 | ||||
4 | 票据打印机等设备配备及操作情况 | 药店应当配备票据打印机等设备及操作人员。 评估人员现场检查票据打印机等设备及操作人员操作情况,并要求工作人员现场执行3次药品购销存或票据打印操作。 | ||||
5 | 联网结算条件 | 查看药店是否具备医保联网结算专线(联通或广电)接入条件。 | ||||
签字 | 药店负责人签名: | 初评人意见: 签字: | 复评人意见: 签字: | |||
备注 | 1.“情况记录”栏目如实简略记录情况,评估情况及评估意见栏目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2.本评估采取一票否决制,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评估意见即为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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