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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4-26 15: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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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6〕6号)、《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0〕286号),现将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生育多胞胎的,在原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异位妊娠,需采取介入治疗、保守治疗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6000元。

四、本通知内容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市人社发〔2010〕286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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