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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补偿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8-07 21: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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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补偿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的通知》(市卫计发〔2016〕449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生儿参保问题

(一)新生儿出生当年不需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当年单独享受一个封顶线。如遇跨年度,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儿出生满6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当年单独享受一个封顶线。如遇跨年度,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医用材料报销办法

(一)《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库》中的“报销类”项目实行限价报销,参保人员在使用医用材料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实际费用低于或等于限价标准的及使用未确定限价标准的,直接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如实际费用高于最高限价的,超出限价标准部分先由个人自付50%后,剩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使用《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库》中的“自费类”项目及未纳入《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库》的医用材料(不含《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单价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直接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5000元部分先由个人自付50%后,剩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关于90岁(含90岁)以上老人住院报销问题

90岁以上(含90岁)老人住院报销,不分省内、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按90%比例报销。

四、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费问题

继续执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费用报销政策。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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