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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4-26 15: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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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将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2种常见慢性病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最高限额标准为27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最高限额标准为2500元。

二、将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患者在门诊使用英夫利西单抗治疗、血友病患者在门诊使用人凝血因子Ⅷ等进行替代疗法治疗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将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门诊使用干扰素(含普通和长效干扰素两类)进行抗病毒治疗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三、将重症精神病、流行性出血热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按项目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病种范围,对具有收治上述3种疾病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收治的上述3种疾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办法。

重症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四、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25万元。

五、将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和先天性心脏病4种疾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30万元,并将其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为85%。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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