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的通知》(市卫计发〔2016〕449号)精神,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属于《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材料管理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14〕25号)规定的《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库》中的“报销类”项目实行限价报销。参保人员在使用医用材料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实际费用低于或等于限价标准的及使用未确定限价标准的,直接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如实际费用高于最高限价的,超出限价标准部分先由个人自付50%后,剩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使用《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库》中的“自费类”项目及未纳入《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库》的医用材料(不含《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单价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直接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5000元部分先由个人自付50%后,剩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