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保险资讯

珠海市:这份社保补缴单该谁缴? 除非协商好由劳动者缴纳 否则用人单位须补缴社保费

文章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5-11 12:25:24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本报讯 记者马涛报道:前员工于前年与单位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调解,最终单位一次性补偿对方75000元,原本以为与该员工的纠纷到此结束。谁知,近日单位突然收到地税部门的催缴社保通知书。珠海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昨日表示,单位给员工一次性补偿并不代表就可以不用缴纳社保费了,除非前员工或第三方补缴了,否则,作为法律上的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拖欠的社保费。

曾小姐是珠海一家医院门诊部的负责人。据其介绍,2014年5月23日前,何某是该单位员工。单位与何某于2014年10月20日通过香洲区人民法院就与何某的劳动经济关系纠纷进行民事调解,调解结果是:单位补偿何某人民币75000元,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终结,何某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向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然而,2016年4月6日,单位突然收到关于何某的有关珠海市拱北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何某这份社保补缴单应该谁来缴纳?记者来到了珠海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拱北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也在场。据中心邝先生介绍,曾小姐所在单位与前员工何某经过法院达成的民事调解,仅是单位和劳动者处理劳动关系的一个民事补偿,和缴纳社保费是两码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应尽的义务。只要员工之前在单位工作,存在劳动关系就得缴纳社保费。当然,经双方协商由劳动者自己去缴纳也可以。但若双方都没有缴纳,由于用人单位作为法律上的责任主体,所以,地税部门理应向用人单位进行追缴。

拱北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保费,将会受到追加滞纳金处罚,按《社保法》规定,最终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珠海特区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珠海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