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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珠海市:关于开展2014年度新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01 14: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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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1〕145号)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4年度新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1〕14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需求,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19家。
  二、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执业时间满1年以上。
  (二)遵守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参保率100%。
  (三)与已定点的零售药店距离300米以上。
  (四)业务负责人和药学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药店经营限于以下范围:
  1.《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
  2.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保健食品。
  3.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消毒用品。
  4.由中药饮片组成的各类凉茶(液态饮料的除外)及药店自制凉茶。
  5.安全套。
  (六)营业场所
  1.同一平面上的连续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2.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3年以上。
  (七)工作人员
  1.有3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全职人员,其中至少1名西药师、2名中药师。
  2.药学人员熟悉所经营药品的性能、规格及有关法规、制度,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
  3.营业人员持《医药商品营业员证》上岗。
  (八)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备药率
  1.西药(抗结核病药物、抗麻风病药物、抗寄生虫病药物、镇痛药物、麻醉药物、抗肿瘤药物、治疗精神障碍药物、诊断用药物、生物制品及剂型为注射剂的药品除外)543种以上。
  2.中成药(肿瘤用药、民族药、注射剂等除外)737种以上。
  3.中药饮片(不含毒性中药)550种以上。
  (九)具备每天15小时以上售药服务能力。
  (十)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熟练的操作人员。
  (十一)经市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三、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工作人员名册》(见附件2)。
  (六)本文发布之日后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盖章的工作人员《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
  (七)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八)药学人员相关资格证(职称证明)、执业药师注册证、营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复印件;
  (九)市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1年内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由我局向物价、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实,无需申报单位提交)。
  四、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因违规或考核被取消定点资格未满3年。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五、特殊情形
  为方便本市海岛医疗保险参保人购药,海岛首家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不受本次资格审查具体条件限制,医疗保险政策考试合格的直接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同一海岛同时有两家以上药店申请的,按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现场评估表中评分项目得分最高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六、工作安排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进行申报,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其他时间申报的,不予受理。申报资料提交后不允许变更。
  申报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香洲区红山路245号)905室。
  (二)受理
  对申请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自申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组织考试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零售药店的业务负责人、药学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考试。单位考试成绩平均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四)现场评估
  对考试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评估,零售药店现场评估顺序邀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抽签确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场评估有关要求详见《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现场评估表》(见附件4)。
  (五)拟定名单
  按现场评估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时,按政策考试成绩高低进行排序),根据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扣除本次按特殊情形纳入数量)确定拟定点名单。拟定点的零售药店与得分排在其前面的任一拟定点的零售药店相距不足300米的予以淘汰,依次递补。
  (六)公示
  通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拟授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时间7天。
  (七)公告
  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授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并通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告。
  附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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