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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防城港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文章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24 06: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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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港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防金管通〔2014〕9号

关于设定防城港市2014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现将防城港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防城港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防城港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512元,根据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2014年度防城港市单位、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1245.4元,两部分合计为2490.8元。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防城港市2013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45元,据此设定防城港市2014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各为52.25元,两项合计为104.5元。

三、根据《关于中直、区直驻邕单位派驻广西各地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桂金管字〔2007〕49号)的相关规定,中直、区直等驻我市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下限,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比例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防城港市的,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地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确因经济效益不佳的单位,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的或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应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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