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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养老服务也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文章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7-04 16: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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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员制经营带来的集资风险较大

在现有的高端养老机构中,会员制是一种被较多使用的经营模式。现有的政策法规对会员制经营模式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会费的数额通常在数十万,如果出现意外情况,此种经营模式将面临着很大的集资风险。尤其是租用他人房产建设的养老机构,一旦资金被挪作他用,没有不动产作为后盾,很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而现行政策却鲜有防范这种风险的措施。

2.消防管理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缺乏长效协调机制

近年来,养老机构火灾事故偶有发生,养老机构安全成了各级民政工作者心中紧绷的一根弦,把好安全关是养老机构管理中的第一要务。但是,民政部门在重视养老机构安全的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安全管理工作很难发挥实效。加之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并且缺乏各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安全监管方面的长效协调机制,导致职权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

3.开展行政处罚难度较大

按照现行的“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审批养老机构的部门同时也应当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部门,但是,基层民政部门管理养老机构的人员较少,且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再者,基层民政部门大部分没有专门的执法部门,开展行政处罚难度较大。

对策建议:

1.建议出台养老机构会员制经营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制经营模式,必须以自有房产申办,否则不得以会员制经营,防范集资风险。

2.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中,明确民政部门和消防等部门各自职责,避免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建立部门间长效沟通协调机制。

3.建立健全执法办案机制,为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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