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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朔州市:关于201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朔住公字〔2015〕6号)

文章来源: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07 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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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住公字〔2015〕6号

各县(区)、平朔、市直、驻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使201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时间的安排

按照《关于明确201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朔住公字〔2011〕11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的要求,全市各市直企事业以及驻朔单位统一安排在七月份进行核定。凡在七月份未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本年度内一律不再作调整,继续执行上年度缴存基数。

二、关于新基数执行的时间

各县(区)、市直、平朔及驻朔各单位在新基数核定前按旧基数缴存,七月份核定后开始执行新基数。

三、关于“限高保低”问题

2015年应继续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市直驻朔各单位缴存比例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不超过12 %,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2462元,最低不低于2492元。平朔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其他各项基金的缴交基数,按省社平工资执行。

四、关于按月缴交问题

各缴存单位在6月20日前务必将今年一、二季度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到位,并从七月份开始严格执行按月缴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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