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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文章来源: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26 11: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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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中心,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针对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中介机构参与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问题,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相关规定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

(一)对在受理环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没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信用黑名单,自发现问题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二)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在限期内全部退款的,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信用黑名单,自办理提取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三)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在限期内未全额退款的,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信用黑名单,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必要时向有关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其骗提骗贷情况。

二、严肃查处协助造假、办理的机构和人员

(一)对误导、参与、协助缴存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劳务派遣、职业中介、商务和企业管理咨询、其它人事代理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市公积金中心要查实情况,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函告建设、房管、人民银行、工商、人社、民政等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权限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市公积金中心。

(二)对参与骗提骗贷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情节暂停或永久性停止签约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实。

(三)对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证明、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人行征信业务服务平台,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警醒缴存人不要上当受骗。

三、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一)缴存人以购买商品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退房的,应先行全额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市房管部门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应予把关。

(二)市公积金中心、人社、房管、工商、公安、民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尽快建立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以加快甄别、预防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甄别真伪的能力,认真审核申请材料,通过综合分析判断申请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

(二)进一步梳理相关规定,堵塞政策漏洞,建立完善信用黑名单制度,提高预防骗提骗贷行为的能力。

(三)对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骗贷的,要严厉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应有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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