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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

关于调整安阳市城区敬老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阳市老龄办 发布日期:2016-08-03 09: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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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安 阳 市 民 政 局 文件

安 阳 市 财 政 局

安老龄〔2016〕10号

关于调整安阳市城区敬老津贴发放标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老龄委、民政局、财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办公室、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我市自2012年7月1日开展城区敬老津贴发放工作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全市人民特别是广大老年人的一致好评。为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和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区敬老津贴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具有安阳市城区(文峰区、北关区、龙安区、殷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调整办法

80(含)至89周岁老人的敬老津贴,从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

90(含)至99周岁老人的敬老津贴,从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含)以上老人的敬老津贴,从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资金来源渠道

敬老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各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财政按照4:6的比例分担。

四、相关要求

(一)调整后的敬老津贴发放对象、申请和审批程序、发放程序继续按照《安阳市城区敬老津贴发放和管理办法》(安政文〔2012〕64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安政〔2014〕2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要尽快按照该标准调整、制定本地的敬老津贴标准。针对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救助和帮扶,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更好地满足其养老服务需求。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安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安 阳 市 民 政 局

安 阳 市 财 政 局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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