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资讯

江西省:广清公积金帮扶贷款政策放宽 将不受限于户籍等条件

文章来源:江西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6-09-14 12:58:49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南方日报讯(记者/戚莹莹 通讯员/李琳琳)记者从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广清公积金帮扶贷款条件将进一步放宽,取消了“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在清远市没有住房”两个限制条件,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广清公积金互贷成为两地市民置业的重要推手。据了解,政策放宽后,贷款对象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清远市购房条件,在清远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符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如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具体参照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期最高贷款额度标准)

而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已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暂停发放。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