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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枣人社发〔2016〕44号)

文章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9-22 05: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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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枣人社发〔2016〕4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各中央省驻枣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3号)和《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向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缴费年限

 

 

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

 

 

25

 

 

16年~20年

 

 

41

 

 

21年~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

 

 

107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

2、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3、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90元和170元。其他人员(有视同、实际缴费年限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440元和760元。

4、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提高3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我市原市属科研机构和市民政福利厂改制转企前退休、现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退休费的人员,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专纪字[2005]57号、专纪字[2005]65号规定,参照本通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月基本养老金=月实发基本养老金-24元地方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六)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审批程序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主管部门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市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区(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1)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相关表格到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zzhrss.gov.cn/下载中心”下载。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市)、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及时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点击下载)

1、《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表一)

2、《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表二)

3、《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三)

4、《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四)

5、2016年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退休人员待遇信息采集表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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