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要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日
本文地址:枣庄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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