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攀枝花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性通过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2015年8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基数为1380元/月,即单位和个人最低缴存额各不得低于69元/月。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3日
本文地址:攀枝花市:关于核定2015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低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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