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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民政规﹝2016﹞4 号)

文章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02 2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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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民政规﹝2016﹞4 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5〕40号)精神,现将《南宁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宁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实施办法

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日

南宁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健康发展,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南府办〔2015〕4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中的涉老服务设施的购置和完善,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入住率达30%以上,经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总分70分以上,且服务对象满意度在70%以上。

(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2015 年6 月1 日以前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 张)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 元,床位数100 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 元。该项补贴一次补足。

第六条2015 年6 月1 日以后用自建房或购买用房新成立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 张)的每张床位补贴3000 元,床位数100 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2500 元。

第七条 2015 年6 月1 日以后利用自有房产改(扩)建或租用房产且租期达5 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 张以上(含100 张)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 元,床位数100 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 元。

上述第六、七条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正式运营一年以后,入住率达30%以上的,按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到位;运营满3 年,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余下的50%。

第八条 床位运营补贴。2015 年6 月1 日以后,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市城区(开发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连续补3 年。老年人入住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配套运营补贴。床位运营补贴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此项由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核准认定。县级床位运营补贴参照本条执行。

第九条 以上第五、六、七、八条补贴资金按照《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规定,由市、城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各县、开发区补贴资金由各县、开发区财政自行承担。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可直接向所在城区(县级、开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含副本)(复印件)。

(二)城区或县级(开发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

(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城区民政局再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县级和开发区不需报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细则另制定),县级和开发区民政部门自行委托第三方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级养老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县级和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第三方评估结果组织综合检查组对申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抽查核实,确认应补贴金额。最后由市民政局和城区民政局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城区财政局,县级和开发区民政部门分别报县财政局和开发区财政局,相应财政部门将民政部门上报的补贴资金总额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和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证明,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五条 对一年内受到群众两次以上有关机构管理、运营问题的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缓拨各类补贴;情节严重的,停拨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市、县(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追缴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城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2:县(开发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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