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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上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础数据的通知(柳房金〔2016〕3号)

文章来源: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09 04: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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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柳房金〔2016〕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上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础数据的通知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下一步使用信息化手段为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做准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上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缴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1),按《关于调整2016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柳房金〔2016〕1号)、《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柳房金〔2016〕2号)文件的要求填报本单位2016年度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全市各缴存单位应于2016年11月25日前报至我中心,市中心本级缴存单位报审批一科,市属六县缴存单位报我中心相应管理部。

二、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变更新增缴存人员时(附件2),应准确填报缴存职工个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且上述数据应符合逻辑关系,即:单位月缴存额=个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月缴存额=个人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基数按实际基数填报,如个人缴存基数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柳州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2015年柳州市职工月均工资3倍金额为13558元)的,单位、个人月缴存额不得超过当年缴存上限。

三、缴存职工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有错漏的,或在同一缴存单位内,职工有重复缴存账户的,缴存单位应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我中心相应缴存管理机构及时更正、合并。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5日

附件1: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信息登记表.doc

附件2: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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