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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柳房金〔2015〕4号)

文章来源: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15 11: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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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柳房金〔2015〕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关于调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5年7月1日起,柳州市(含六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4年月平均工资。201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二个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后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年度柳州市(含六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12%,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比例范围内自行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但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2015年度柳州市(含六县)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498元。

中直、区直等驻柳州市单位在确认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上限时,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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