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
| 索 引 号 | GKSBZX/2016-004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6-11-17 |
| 名 称 |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 | ||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西安市 城乡居民 基本 养老保险 保险制度 |
| 服务名称 |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 |
| 受理机构 | |
| 事项依据 | |
| 联系方式 |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 办理条件 | |
| 办理手续 |
1.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
| 办理流程 |
具体步骤: 1.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2.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3.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 4.转入地县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5.转出地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6.转入地县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其他事项:
1.统筹区域内转移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2.跨统筹区域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3.已经领取待遇的关系不再转移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完成。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依据 | |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转入地村(居)委会。 |
| 网上咨询 | http://www.xahrss.gov.cn/hd |
| 网上办理 | |
| 表格下载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