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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后天实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25 05: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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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

文/广州日报记者潘斌通讯员程倩敏图/广州日报记者于涛

记者从中山市民政局获悉,从11月24日起,中山正式实施修订完善后的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据了解,修订后的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扩大至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预计新增2700人受惠,年增加医疗救助金支出约690万元。另外,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住院或按本市医保制度进行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获得医疗救助。

3年救助困难群众2万多人次

据中山市民政局救灾救助科介绍,中山从2014年1月起正式全面实施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住院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和自费费用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政策实施三年以来,市镇两级财政支出医疗救助金1990万元,救助困难群众21440人次。原《暂行办法》实施对象,仅为中山低保、低收入对象,受惠面较窄。而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等特困供养人员,并没有被纳入原《暂行办法》救助范围。部分支出型患者家庭因医疗费用支出庞大,导致家庭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情况时有出现,此类“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急需获得政府政策救助。

所有户籍家庭都是潜在救助对象

据了解,修订后的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扩大救助面,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扩大至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切实解决了因病返贫问题。预计新增2700人受惠,年增加医疗救助金支出约690万元。其中,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非固定人群,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另外,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住院或按本市医保制度进行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获得医疗救助。

其中,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非固定人群,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无需自付费用

中山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2万元以下救助7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年救助限额20万元;“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低收入对象,自费费用部分由镇区财政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

而“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除市级医疗救助外,剩余所需负担费用100%由镇区财政解决,无需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现有生活保障政策,须由镇区解决其衣食住行各方面生活所需费用,现按省文件要求,将其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市财政分担部分医疗费用,有利于减轻镇区财政压力。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自付+自费),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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