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6〕6号)要求,经研究,现授权我市辖区内各县(市)管理部开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并加盖管理部业务专用章有效。
本文地址: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授权辖区内各县(市)管理部开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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