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完善《黔南州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配套措施,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出台了《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明文规范了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旨在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细则》指出,自5月1日起,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在具备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有稳定收入来源等一定条件下,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细则》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按实际收入自行申报,但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及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规定的使用条件,均可以提取使用其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今后,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黔南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及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按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为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细则》同时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贷款;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取利息。借款人违约信息将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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